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酒文化的规定1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传承和弘扬宜宾酒文化,依法规范酒类生产、流通和消费行为,促进宜宾酒文化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宜宾市行政区域内涉及酒类生产、流通和消费的一切活动。
第三条 保护宜宾酒文化是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全体公民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宜宾酒文化的义务。
第四条 宜宾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宜宾酒文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支持宜宾酒文化保护和传承活动。
第五条 宜宾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宜宾酒文化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推动本规定贯彻落实。
第二章 酒类生产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宜宾市境内酒类生产企业传承和弘扬宜宾酒文化,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品牌价值。
第七条 酒类生产企业应当使用宜宾当地优质原料,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生产酒类产品。不得使用劣质原料、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者采用不正当手段生产酒类产品。
第八条 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酒类产品。
第三章 酒类流通
第九条 酒类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从事酒类经营活动。
第十条 酒类经营者应当进货渠道合法、证照齐全的酒类产品。不得经营来源不明、质量不合格的酒类产品。
第十一条 酒类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对进货的酒类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保留相关记录。发现质量不合格的酒类产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酒类消费
第十二条 提倡理性饮酒,反对酗酒。消费者应当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文明饮酒。
第十三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周围禁止销售酒类产品。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饮酒后不得驾车上路。酒类经营者不得向饮酒后人员出售酒类产品。
第五章 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社会各界对宜宾酒文化的挖掘、研究和展示,丰富宜宾酒文化的内涵和外延。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宜宾酒文化宣传教育,弘扬宜宾酒文化的优秀传统和价值观。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宜宾酒文化产业的扶持和引导,促进宜宾酒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宜宾酒文化环境的整治和保护,营造良好的宜宾酒文化氛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酒类产品的;
(二)使用劣质原料、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者采用不正当手段生产酒类产品的;
(三)销售来源不明、质量不合格的酒类产品的;
(四)进货渠道不合法、证照不齐全的;
(五)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的;
(六)酒类经营者向饮酒后人员出售酒类产品的;
(七)机动车驾驶人饮酒后驾车上路的;
(八)其他破坏宜宾酒文化保护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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